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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校、各機構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
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申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遵期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