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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與依法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之退休金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之補償金,依其最後服務學校,屬於國(省)立者,由國庫支出,以教育部為支給機關;屬於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為支給機關;屬於縣(市)立者,由縣(市)庫支出,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離職、免職退費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六項之補償金,由退撫基金支付,以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七條辦理因公退休,其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依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佔核定退休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