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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訓教育射擊時遇有廢彈(不發火者)由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繕造彈藥品量檢查報告五份連同全部廢彈逕向支援彈藥庫洽領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