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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具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加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包括資格賽)或亞洲運動會。但經選手、教練、特定體育團體、選手或教練所屬法人、團體、學校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共同協商,擇定參加其他運動賽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