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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之校務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中英(外)文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捐助人姓名與所捐助財產種類、數額、捐助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招生區域及當地學校狀況、學生來源評估資料。
六、擬設學部、年級、科、班。
七、學校經費概算,包括開辦費、經常費、校地購置或承租經費、校舍建築與教學設備等所需軟、硬體經費及來源。
八、創辦人及其相關資料;創辦人為自然人時,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時,資料應載明名稱、立案地址、立案時間及代表人姓名。
九、校長、師資來源及課程規劃。
前項第七款校地、校舍及設備,應配合擬設學部、年級、科、班之分年計畫,分年估算之。
前條第二項之校務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校或分部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及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所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十、與本校相互關係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