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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1 條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