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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或申請,經專業團隊之評估,提供其他協助在學校(園)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