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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特殊教育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
申訴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書面陳述、到會或到達其他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申訴人陳述意見前,得向特殊教育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去識別化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無保密必要之部分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