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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