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應依普
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其他輔助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