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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