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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社會教育之實施,應儘量配合地方社區之發展,除利用固定場所施教外,
得兼採流動及露天方式等;並得以集會、講演、討論、展覽、競賽、函授
或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有效方法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