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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