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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
兒所、幼稚園(以下簡稱托兒所及幼稚園)及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兼辦托兒所之托嬰中心(以下簡稱托嬰中心),其申請改制為幼兒園
之作業及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托兒所及幼稚園,其依法許可設立之分班,應併同本所(園)提出改
制申請。
第一項托兒所及幼稚園與托嬰中心,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停辦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期限提出改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