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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6  條第 3  項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