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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應對復學之學生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並依學校輔導制度之推動,優先列其為輔導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