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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到入學通知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之學校入學。
二、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及密切聯繫配合學校實施生活、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