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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評鑑結果以總分一百分計,其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學校,屬評鑑優良,得優先提列獎勵及補助經費;丙等以下之學校,屬未達標準,應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