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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接受介聘之超額教師,應依教師證書登記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所公告缺額,按積分高低順序選填學校;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前項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其積分採計之項目,包括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