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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請領資格;已撥款者,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
獲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之學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請領我國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與補助性質相當之給付。經查證確有重複請領事實者,本部得撤銷請領資格;已撥款者,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