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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
(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
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
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
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