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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
以上。
(二)各免試就學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三)各免試就學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免試就學區有特殊情形無法達到第二目所定比率,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二目規定之限制;其仍應符合第
一目規定。
二、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
學名額後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
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
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