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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設立,私人亦得設
立之。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查。
三、縣 (市) 立︰由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在縣 (市)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