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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