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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