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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