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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校於完成合併後,得向本部申請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經費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
二、學生宿舍貸款利息。
三、合併初期往返不同校區之交通接駁費。
四、其他有助於合併之相關計畫。
前項各款補助經費,得依合併學校之需求,以同等額度及分年方式,改由本部外加基本需求經費補助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