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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大學申請設立分校、分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需求,提出籌設分校、分部計畫。公立大學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大學應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前項分校、分部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為分部者,其設立之性質。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及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所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十、與本校相互關係之規劃。
於境外設立分校者,於前項籌設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始得向境外政府提出申請,並於取得當地國或地區政府同意函後,再向本部申請立案。
大學設立之產學合作分部,不得設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組織及其各學制班別等教學、招生單位。但為配合地區需求開設在職專班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