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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大學校院改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一般大學或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為科技大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
(二)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三)應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四)私立者,其董事會及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
二、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符合前款規定,及符合下列各目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互為改名:
(一)教育政策及國家需要。
(二)經本部審酌各地區大學設立情形後,認為確有必要。
(三)申請改名學校之所在直轄市、縣(市)未設有擬改名之一般大學、科技大學、獨立學院或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