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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空中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空中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前二項學生權益相關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空中大學得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保險期限、範圍、金額、繳費方式、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空中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