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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處理小組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調和及調查事件,並應善用修復式正義或其他教育輔導策略,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