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