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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
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