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省 (市) 政府、縣 (市) 政府及學校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教職員工員額設置
標準規定,置學校醫護人員,負責全校醫療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