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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會作成鑑定、安置、在家教育審議決議後,本部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書面通知,載明審議決議、不服審議決議得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提出申訴之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書面通知,本部得送請學校代為轉達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學校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應於七日內送達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本會之審議決議與學校所送學生之評估建議未一致時,本部應併同於第一項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