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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外匯經紀商於每日及每月營業終了,應分別將當日及當月營業金額及營業情形報送本行。本行並按季將外匯經紀商營業資料送金管會參考。
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與其股權變動情形報送本行。
前項所稱主要股東指股東與其關係人合併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關係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