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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委任證券商就證券交易輔助人依前項規定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為相關資料之確認並簽名或蓋章時,應依證券法令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