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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期貨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期貨商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期貨商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二)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期貨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期貨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期貨商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期貨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經營權之改變對期貨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一)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期貨商及期貨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二)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