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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