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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一年以上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報本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分支機構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