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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應於買賣前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依本會規定出具鑑價報告。
所稱專業鑑價機構,係指機構之章程或營業登記證載明以不動產之鑑價為營業項目,且該鑑價機構、鑑價人員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訂之關係人或為實質關係人之情事者。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依第一項所為之買賣,應於買賣契約生效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契約、鑑價或分析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