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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