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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二、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或專任之規定。
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四、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符合信託業法所定專任之規定。
三、負責人、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不符合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及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