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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委託人及專業估價者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概況:
(一)委託人為法人者,應記載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所持信託財產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及受處罰情形。
(二)委託人為個人者,應記載姓名、所持信託財產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三)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告內容及債權人有無聲明異議之情形。
二、專業估價者概況:包括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最近五年受處罰情形,並敘明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間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三、其他本會規定之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