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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前項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受查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受查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會計師亦應核閱受查者重要子公司之期中財務報告。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告及有關資訊未經核閱而出具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須於期中核閱報告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債與綜合損益之金額及其占財務報告各該項金額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