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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並應指定專任業務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