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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五十八)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一)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六十二)
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三);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六十三之一)。
六、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四)
七、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及研發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六十五)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為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一定條件,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