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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股東因私人間直接讓受實體股票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讓受雙方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