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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保經代公司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
前項備份存檔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保險公司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