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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旅行綜合保險、登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保險及投保財產保險之既有保戶,於保單屆期前,於網路完成投保且投保之保險公司、承保內容、保險金額與前一年度相同者外,保經代公司於保險公司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執行下列確認程序:
一、首次經由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且非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經代公司申請帳號密碼者,應抽樣百分之十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
二、非屬前款之網路投保案件,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
三、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之網路投保案件,應全數進行電話訪問,以確保要保人明確了解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內容、相關投資風險及投保意願。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電話訪問,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不予承保。前項第三款電話訪問未成者,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要保人為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